【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彭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发布日期:2025-08-05 11:05 来源:魔性论坛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9日,魔性论坛 接12345市长热线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涉嫌存在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发现彭某某为某旅行社随团出行的工作人员,负责照顾随团出行的游客,非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彭某某获悉旅游目的地地接社旅行社因周末旅游业务繁忙派不出导游人员,其未告知旅行社,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导游身份为某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构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彭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为初次违法,在组织游客旅游期间收取服务费,未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兜售物品、强迫和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索取“回扣”等,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魔性论坛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衔接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四、温馨提示

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市场主体严格自律、规范经营。无证导游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仔细核实导游的资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